学校侵权补充责任该如何反思?


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在特定侵权场景中,当直接侵权人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时,学校基于其特定的义务和过错,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法律原理上看,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当学生在学校受到侵害时,如果存在直接侵权人,首先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比如安全制度不完善、对危险行为未及时制止等,那么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学校侵权补充责任的反思,首先是责任认定方面。要准确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不能一概而论地让学校承担补充责任。例如,如果学校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而学生的受伤是由于突发的、难以预见的原因导致,此时学校可能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其次是责任范围问题。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该与学校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不能让学校承担过重的责任,否则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比如,学校只是在某个环节存在轻微的管理瑕疵,而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就应该是有限的。 再者是追偿机制。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机制的落实情况也需要关注。实践中,可能存在追偿困难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和保障措施,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最后,从教育角度看,明确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也有利于促使学校更加重视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