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费用占收入的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有接待客户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接待费用占收入的比例有没有什么规定,想了解一下如果超过一定比例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或者该如何合理控制这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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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规定里,对于接待费用占收入的比例没有明确的绝对标准。不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相关的规则。 这里所说的接待费用一般指的是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家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是1000万元,那么按照5‰来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上限是1000万×5‰ = 5万元。假设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10万×60% = 6万元。但由于6万元超过了上限5万元,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扣除5万元,剩下的5万元不能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来处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避免因违规扣除而面临税务风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合理安排接待费用的支出,既要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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