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结合了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的特点。对于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这种形式,有一系列特定的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合伙人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比如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这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是专业的会计审计等工作,需要合伙人有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来保障业务的质量。 其次,在责任承担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关键特点在于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例如,若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位合伙人在审计业务中故意提供虚假报告导致企业遭受损失,那么这位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没有过错的合伙人则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再者,关于执业风险防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职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保险,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购买职业保险,在面临执业风险导致的赔偿时,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从而降低企业和合伙人的风险。 另外,在企业名称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这是为了让交易相对人能够清楚了解该企业的性质和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保障交易安全。 最后,在内部管理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