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在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合调查、审判等工作时,能够及时找到他们。比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想去外地旅游或者工作,必须事先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可以前往。 其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是为了保证执行机关能够随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得联系。假如犯罪嫌疑人换了新的居住地址或者换了工作,就需要在知道变动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新的信息。 再者,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的侦查、审理需要,随时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时候他们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例如,法院通知犯罪嫌疑人开庭,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必须按时出庭。 另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通过威胁、贿赂、引诱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让证人作伪证。否则,不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新的犯罪。 最后,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故意破坏、销毁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证据,也不能自己制作虚假的证据,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商量统一口径来对抗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 此外,如果司法机关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遵守。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