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有什么规定?


小区公共收益指的是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像常见的电梯广告收益、公共停车位出租收益等。 对于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在使用上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首先,公共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当小区的公共区域或设施需要维修时,就可以从这里面支出费用。比如小区的电梯需要大修,或者屋顶漏水需要维修,都可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其次,在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后,公共收益也可以用于其他与小区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如果要将公共收益用于其他方面,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经过业主们的共同决定。 此外,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样可以保证业主对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