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连续或接续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我感觉自己的行为好像是连续或者接续的,但相关部门却对我进行了多次行政处罚。我不太清楚行政处罚里连续和接续行为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想知道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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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连续行为和接续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连续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但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比如,一个小商贩连续多日在禁止摆摊的区域摆摊卖货,每次摆摊都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但都是基于想要在该区域卖货获利这一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精神,对于连续行为,通常按照一个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罚,而不是对每个独立的行为分别处罚。这是因为连续行为虽然表现为多个独立行为,但本质上是行为人一个主观故意下的一系列行动,若分别处罚可能会导致处罚过重,有违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原则。 接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不断地完成一个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违法行为通过多个紧密相连的动作来完成。例如,一个人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从同一仓库偷取货物,这些偷取货物的动作是紧密相连、不间断的,共同构成了一个盗窃行为。对于接续行为,同样也是按照一个违法行为来进行行政处罚。因为这些举动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共同服务于一个违法目的,不能将其拆分成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无论是连续行为还是接续行为,在行政处罚中一般都按照一个违法行为来处理,避免对当事人进行过度处罚。如果相关部门对符合连续或接续行为特征的情况进行了多次处罚,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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