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法院调取证据有什么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内地与澳门法院之间调取证据的相关事宜,主要依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等规定来执行。 首先,委托方法院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调取证据。双方相互委托代为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例如需要调取的证据种类、证据所在的地点等信息。 从委托的主体来看,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是相互委托调取证据的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调取证据。也就是说,委托的流程是通过特定的联络机关来进行的,这样可以保证委托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关于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调取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受托方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执行受托事项。如果受托方法院认为委托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可以不予执行,但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不予执行的原因。 在执行调取证据的期限上,受托方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调取证据的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另外,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这为双方在调取证据过程中的协作和沟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总之,内地与澳门法院之间调取证据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程序,旨在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既考虑了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又注重了司法协助的实际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