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有哪些规定?
我家里有人申请了暂予监外执行,现在需要找保证人。我不太清楚当保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要承担什么责任。要是保证人中途不想做了该咋办,也完全不了解。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说说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的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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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而保证人则是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为其提供担保并承担一定监督责任的人。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二是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是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四是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这几个条件是保证人必须要满足的,只有这样才能有资格成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保证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如果保证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愿意继续担保了,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责令罪犯或者其亲属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要是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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