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高空坠物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施工高空坠物相关规定主要涉及责任认定和赔偿等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责任认定**: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例如,因施工建筑质量问题导致高空坠物伤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常需担责,若查明是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可向供应商追偿。 -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责任**: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建筑物的所有人未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护导致部分构件脱落坠物伤人,所有人需承担责任。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例如,某小区一居民被高空坠物砸伤,无法确定具体抛物者,该楼部分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住户需承担补偿责任,后续找到真正侵权人后可追偿。 **赔偿方面**: - **未造成残疾情况**: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造成残疾情况**: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