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听说有个《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但不太清楚它的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个意见里对于非法放贷是怎么界定的,涉及哪些具体情形会被认定为犯罪,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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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制定的重要司法文件。 首先,它明确了非法放贷的定义。简单来说,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就属于非法放贷。这里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其次,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有量化标准。比如,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则在此基础上更加严格。 在定罪量刑方面,根据《意见》规定,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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