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契约管控有哪些规定?


在法律层面,“恶性契约”并非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与之相关概念可理解为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合同。以下为你具体介绍我国对于这类合同的管控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指的是当事人因为对合同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行为。比如,你以为购买的是全新设备,结果到手是二手翻新设备,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其次,该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像商家故意夸大产品功效,让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就属于欺诈行为。 再者,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比如以伤害对方家人为要挟,让对方签订合同。 另外,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另一方。比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 如果发现合同存在上述情况,受损害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