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应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应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主要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同等条件”,一般是指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条件相同。也就是说,如果有第三人愿意以一定的条件购买转让人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份额。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保障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其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如果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其他共有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将丧失该权利。 另外,如果其他共有人中有多人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些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来说,其在转让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以便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人未通知其他共有人或者有其他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其他共有人可以依法请求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其他共有人不能仅以转让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