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制定的重要文件。下面为您详细解读其相关规定及作用。 首先,关于工资支付主体。办法明确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这就好比钱要直接交到干活人的手里,不能转手给不靠谱的人,避免中间环节出现克扣工资的情况。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其次,工资支付方式。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就相当于给每一笔工资支付都留了个“底”,万一以后农民工和企业之间在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方面有纠纷,这个工资支付表就能作为重要的证据。该办法第8条有相关规定。 再者,工资支付周期和标准。企业应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且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这就保证了农民工能按时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不至于长时间拿不到钱。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劳动法》第48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在建设领域落实了这一要求。 另外,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这就给工程总承包企业上了一道“紧箍咒”,让他们不能随意发包工程,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责。依据该办法第12条规定。 最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他们有权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农民工也可以向这两个部门反映企业拖欠工资的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赋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的权力。总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从多个方面保障了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权益,为农民工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