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被告人有精神病能否追加其监护人?
我之前经历了一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已经做出了判决。可后来发现被告人有精神病,这种情况下我想知道能不能追加他的监护人呢?我担心自己的权益没法保障,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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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如果发现被告人有精神病,能否追加其监护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而对于有精神病的被告人,在法律上,精神病患者如果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判决已经作出的情况下,如果有新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时或判决时处于精神病状态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通常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经审查,确实存在应追加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法院可能会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以追加监护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这个过程相对复杂,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以及监护关系等情况。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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