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我遇到了一些麻烦,有人的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伤害,不仅身体受伤,精神上也备受折磨。我打算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权,想知道在这个过程中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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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说就是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而提起的要求犯罪嫌疑人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强调的是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限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赔偿仅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诉讼结束后,被害人为追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发起单独民事诉讼,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需要视具体事实情况、各类证据以及司法衡量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相关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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