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加班加点不付报酬是否合法?


长期加班加点不付报酬是不合法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加班费,加班费就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保障劳动者权益。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不同加班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要按相应标准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应按规定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长期加班加点不付报酬,劳动者可以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等;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概念: 加班费: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劳动或工作所获得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工资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度:针对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实行该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加班报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