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首先要明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让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起提起的民事诉讼,目的是获得物质损失方面的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说的是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也指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背后有一定原因。如果允许通过独立民事诉讼来追索精神损失,这可能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失去其意义和作用。同时,还可能出现“一案两诉”问题,也就是对同一起犯罪行为,受害者基于同样理由向法院提出两次损失赔偿请求。另外,从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结束后,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赔偿有形财产损失都困难,如果再赋予追索精神损失权利,会出现更多“空判”现象,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不过,在单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等情况。但这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同的场景。 所以总体而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法院通常不支持。 相关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