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有哪些规定?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从适用范围来看,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常见的借款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且借款人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就可以办理此类公证。 在办理流程方面,首先当事人要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是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债权文书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债权文书等。公证机构受理后,会对债权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经过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公证机构会出具公证书。 关于其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大大节省了债权人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债权实现的效率。 然而,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比如债权文书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公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等情况。所以,在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