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算工资福利待遇有什么规定?


在法律领域中,加班费确实属于工资福利待遇的一部分。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里明确指出,加班加点工资是工资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俗来讲,工资就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所以它理所当然地属于工资的范畴。 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表明,在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比如,你的日工资是200元,正常工作8小时,每小时工资就是25元。若你加班2小时,那么这2小时的加班费就是25×150%×2 = 75元。 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假设你在休息日加班一天,你的日工资是200元,那么当天的加班费就是200×200% = 400元。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像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若你的日工资是200元,那么当天的加班费就是200×300% = 600元。 关于加班费的发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这意味着,加班费也应当按照这个时间要求及时支付给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加班费;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