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这个关于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通知。我在做一些市场调研,可能会涉及到这类案件信息,不太清楚通知里有啥要求和规定,比如公开的范围、方式这些,想知道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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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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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这一通知,旨在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公众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开的范围。根据该意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案件信息。这意味着只要是符合一般程序查办的这类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涵盖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各类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则包括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在公开的内容方面,通知规定了要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这些内容能够让公众较为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比如主要违法事实的公开,能让大家清楚该企业或个人到底实施了怎样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公开,则让公众明白执法机关作出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于公开的主体,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公开相关案件信息。这明确了责任主体,避免出现推诿现象。 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案件信息。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并且,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对拟公开的案件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合法。 此外,该意见也规定了一些不予公开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公开。但同时要注意,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这体现了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注重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虽然该意见本身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条文,但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该意见则是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这一特定领域的具体实施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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