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哪些规定?

我委托一家工厂加工了一批物资,打算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哪些法律规定,比如消费税该怎么处理,有哪些流程和要求,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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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加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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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中,涉及到消费税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委托加工物资和应税消费品的概念。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应税消费品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也就是说,当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时,之前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的。 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委托方在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代收代缴税款的凭证。委托方将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例如,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在计算卷烟应纳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的消费税。 此外,委托方如果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但是如果售价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这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避免重复征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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