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出售会怎样?
我委托一家工厂加工了一批应税消费品,现在已经收回了。我不知道收回后直接出售或者再加工后出售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需不需要额外缴税,具体怎么操作才符合法律要求,希望懂的人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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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基本概念。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的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且出售价格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此时委托方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这是因为在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但如果出售价格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委托方则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要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根据相关规定,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例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就可以扣除烟丝已纳的消费税。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方和受托方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受托方有义务代收代缴消费税,并向委托方提供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委托方则需要准确核算收回后应税消费品的出售价格和用途,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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