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有什么规定吗?

我委托别人加工了一批东西,打算收回后用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我不知道在这过程中有啥税务方面的规定,比如能不能扣除已纳消费税之类的,我很担心操作不当会违反相关法律,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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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有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解释一下委托加工和应税消费品的概念。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生产方式。应税消费品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像烟、酒、化妆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也就是说,当委托方把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时,之前委托加工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是可以在最终销售新的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时进行扣除的。


不过,这里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能扣除的已纳税款仅限于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例如,你委托加工收回了100件应税消费品,本期生产领用了60件用于连续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那么就只能按照这60件对应的已纳消费税进行扣除。同时,并不是所有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都能扣除已纳税款,要符合消费税相关法规列举的范围,如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等。


企业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准确计算和扣除已纳消费税,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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