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有哪些规定?


权利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权利质押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进行质押的权利范围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如果以存款单出质,将存款单交给债权人,质权就设立了。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权益,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等导致质权无法实现。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在进行权利质押时,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确保质权的合法有效设立。这样,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能通过行使质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