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冻结的规定有哪些?


扣押和冻结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用的措施,它们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来解释一下扣押和冻结的概念。扣押,通俗来讲,就是司法机关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暂时收管起来,防止其被转移、损毁等,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而冻结,主要是针对资金、账户等,司法机关限制相关资金的流动,让其处于一种暂时不能随意支配的状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扣押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这明确了扣押的范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才能进行扣押。而且在扣押时,要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冻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同时,冻结的财产有时间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在民事案件中,也有关于扣押和冻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保全措施就可能包括扣押和冻结。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总之,扣押和冻结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中,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目的是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合法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