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一个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听说可能会有补充侦查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个阶段补充侦查是怎么回事,具体有什么规定,比如补充侦查的次数、时间限制、方式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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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首先,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补充侦查的主体,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意味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由原侦查的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开展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次数,法律有严格限制。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多可以进行两次,每次都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如果补充侦查超过两次,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经过补充侦查后的处理结果也有相应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此外,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是为了保证检察院有足够的时间对补充侦查后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总之,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规定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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