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公司复职是否不设置试用期?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工作过,后来离职了。现在又回到这家公司,公司却要给我设置试用期。我记得好像有规定同一家公司复职不用再设试用期,不太确定是不是这样,想问问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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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同一家公司复职通常是不设置试用期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过,双方对彼此的情况都有一定了解,再次入职时没有必要再通过试用期来进行考察。 从法律的立法意图来看,试用期的设立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时,有一个相互适应和考察的过程。而当劳动者复职时,已经有过在该单位工作的经历,用人单位对其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再次约定试用期就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劳动者离开公司后,公司的经营状况、岗位要求等发生了重大变化,且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能够合理说明是为了适应新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这种情况下是否设置试用期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总体而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则上同一家公司复职不应设置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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