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质权到期后怎么处置?

我之前把自己的一些贵重物品出质给别人,签了质押合同约定了质权期限。现在质权到期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后续的事情。是我直接把东西拿回来就行,还是有其他的手续和规定呢?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质权到期后具体是怎么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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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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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把东西交给别人作为债务的担保,要是你还不上钱,对方就可以用这个东西来抵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当质权到期后,若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债务,那么质权人有义务将质押财产归还给质押人。比如,你之前因为借款把自己的名表质押给了债权人,借款到期你还清了所有款项,债权人就应该把名表归还给你。 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商量,把质押财产折价抵偿债务。举个例子,你质押了一辆汽车,到期没还钱,债权人可以和你协商按照一定的价格把汽车直接折抵给债权人,用来偿还债务。 要是双方无法就折价达成一致,质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就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把质押财产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变卖则是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出售质押财产。然后质权人可以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拍卖汽车得到了一笔钱,债权人可以先用这笔钱来偿还你欠他的债务。如果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了债权数额,超过部分要归出质人所有;要是不足,债务人还需要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作为出质人,在债务到期后,发现质权人没有及时行使质权,你可以主动要求质权人行使,或者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要是因为质权人拖延行使权利导致你的财产价值受损,质权人要对你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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