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三大抗辩权的联系与区别是怎样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三大抗辩权,不太明白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我想知道在实际的合同场景中,这三种抗辩权分别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它们又有哪些共同的特点呢?希望能有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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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大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三大抗辩权通常是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此为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条文。 它们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当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通过行使抗辩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第二,都适用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负义务的合同,三大抗辩权都是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发挥作用。第三,都以对方当事人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为前提。如果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那么就不存在行使抗辩权的问题。 它们的区别也很明显。第一,适用的合同履行顺序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的情况;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且是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的情况。第二,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都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一方行使。第三,行使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要求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综上所述,三大抗辩权虽然有联系,但在具体的适用场景和条件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并正确行使相应的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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