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哪些?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诉讼类型,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关系。 首先从区别来看,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争议,简单来说,就是“民告官”的诉讼。例如,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而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像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等。 在诉讼目的上也有差异。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秩序。 从诉讼主体来讲,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刑事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自诉案件除外),被告是被指控犯罪的人。 它们之间也存在联系。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刑事犯罪。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既会引发行政诉讼,也可能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可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得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过,证据的采信仍需遵循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此外,当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涉及同一事实时,可能会出现程序上的先后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刑事诉讼的结果对行政诉讼的审理有重大影响,行政诉讼可能会中止,等待刑事诉讼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