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和累犯的关系是什么?


连续犯和累犯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将详细介绍它们的关系。 首先来了解一下连续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出于相同的想法,连续做了好几件性质相同的犯罪的事儿。比如,小偷基于偷东西的故意,在一个月内连续入室盗窃了五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精神,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因为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是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实施的,所以不进行数罪并罚。 而累犯则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对累犯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它们有明显的区别。在犯罪次数上,连续犯强调的是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实施多个犯罪行为;而累犯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又犯罪。在主观方面,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累犯前后罪的故意则可以是不同的。在处罚原则上,连续犯是按一罪从重处罚;累犯是在新罪量刑时从重处罚且限制适用缓刑和假释。 不过,它们也存在一定联系。两者都体现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而且,当连续犯中的某次犯罪行为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时,可能会同时适用关于连续犯和累犯的相关规定。例如,行为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此时既符合连续犯的特征,也符合累犯的特征,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连续犯按一罪从重处罚,又要考虑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总之,虽然连续犯和累犯都与多次犯罪有关,但它们在概念、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