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牵连关系?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使用假币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使用假币罪,指的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包括各种方式,像在交易中支付、储蓄等。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进行活动,可能涉及招摇撞骗等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一般情况下,使用假币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这两个行为并没有必然的牵连关系。牵连关系在法律上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例如,为了诈骗财物,先伪造公文,然后用伪造的公文去实施诈骗,这里伪造公文就是手段行为,诈骗就是目的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 对于使用假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不过,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可能会存在牵连关系。比如,有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去使用假币,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更容易让对方相信假币是真币,从而顺利使用假币。这种情况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就成了使用假币罪的手段行为,二者就存在了牵连关系。此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比较两个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