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逮捕和侦查羁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拘留、逮捕和侦查羁押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措施和状态,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紧密的联系。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三个概念。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比如,某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被警察当场发现,就可能会被先行拘留。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来说,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会批准逮捕。 侦查羁押则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是在拘留、逮捕之后的一个持续状态,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拘留和逮捕是引起侦查羁押的前提条件。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逮捕后,就进入了侦查羁押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同时,侦查羁押是有期限限制的。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还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总之,拘留、逮捕和侦查羁押在刑事诉讼中各自有着不同的作用和适用条件,它们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