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有什么关系?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现在债务人好像有点还不上钱的迹象。我不太清楚我这个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到底是啥关系,要是他还不上钱我要承担啥责任,法律上对我们之间的关系是咋规定的,想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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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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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债务履行、责任承担等诸多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定义。主债务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一方。而保证人则是为了确保主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从债务履行的角度来看,保证人的责任是基于主债务的存在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如果主债务不存在或者已经履行完毕,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就随之消灭。这体现了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如果甲已经按时还清了借款,那么丙的保证责任也就结束了。 在责任承担方面,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此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这是因为保证人的履行实际上是为了主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已经承担的债务。《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保证合同而产生的从属性债务关系,两者在债务履行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关联。了解这些关系,有助于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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