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之间有什么联系?

我家这边遇到房屋征收,政府给了征收补偿决定,也让签补偿协议。我不太清楚这俩有啥联系,担心签了协议后补偿决定会对我不利。想知道它们之间有怎样的关联,对我家的征收补偿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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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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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过程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同时也有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当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而补偿协议则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 从联系方面来看,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结果,如果能顺利签订补偿协议,通常就不需要作出补偿决定了。但当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就会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且,补偿决定的内容也是参照补偿协议应当包含的内容来制定的,都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明确。 从区别方面来看,二者的性质不同。补偿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补偿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当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律依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总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公平合理的补偿协议。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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