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之间有什么关系?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两种重要途径,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且具有特定规则的关系。 劳动仲裁,通俗来讲,就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谁是谁非,并作出裁决。而劳动争议诉讼则是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两者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只有在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它们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一般来说,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争议,以及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都既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诉讼解决。 两者在效力上也有所不同。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那么裁决书就会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旦生效,其强制执行力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结果,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再次申请仲裁或起诉。 在处理程序上,劳动仲裁的程序相对简单、灵活,时间也相对较短。而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则更为严格和复杂,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系列程序,时间也会更长。 总之,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