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有什么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两种重要途径,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关系。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只有在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优势,快速、高效地解决劳动纠纷,减轻法院的负担。 其次,两者在受案范围上有重合,但也有差异。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相对较广,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多种劳动争议,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是基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一些仲裁未处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会进行审理。 再者,两者的处理机构和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仲裁程序相对简便、快捷,更注重效率。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但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仲裁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也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劳动争议诉讼则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程序相对复杂、严格,实行两审终审制。 最后,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动争议诉讼的判决生效后,具有更强的强制执行力。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