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破产申报之间有什么联系?
我公司有一笔业务,对方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我们对其部分财产有留置权。现在不清楚留置权和破产申报之间是怎样的关系,留置权会不会影响破产申报,在破产申报中留置权又有什么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呢,想了解一下这两者的联系。
展开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合法占有了别人的东西,别人不还钱,你就可以扣着这东西,把它卖了还钱。 破产申报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也就是说,企业破产了,债主们要在规定时间去登记自己的债权,这样才能在破产财产里分到钱。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留置权的相关内容,保障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行使留置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申报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留置权与破产申报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当债务人破产时,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就属于担保权的一种。这意味着,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可以就留置财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另一方面,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也需要进行破产申报。虽然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平清偿,留置权人同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这样可以明确其债权的数额和性质,便于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此外,如果留置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当归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留置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通过破产程序按比例受偿。 总之,留置权和破产申报是相互关联的,留置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既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又要履行申报债权的义务,以保障自身权益和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