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来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关系?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合同领域中常见的两种违约救济方式,在实际案件里它们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下面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预先确定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比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甲逾期交货,需向乙支付 1 万元违约金,这 1 万元就是预先确定好的。 损害赔偿金则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向对方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它以弥补实际损失为目的,具有补偿性。比如,因为甲逾期交货,导致乙遭受了 1.5 万元的经济损失,这 1.5 万元就是损害赔偿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约定的 1 万元违约金低于乙实际遭受的 1.5 万元损失,乙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违约金增加到 1.5 万元。 其次,当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比如约定的违约金是 3 万元,远远高于乙实际遭受的 1.5 万元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 最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同时主张。因为违约金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果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总之,在实际案件中,当遇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合理选择主张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