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惯犯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关系?
我不太理解累犯和惯犯这两个概念,想知道它们的犯罪动机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联系。是相似、有因果关系,还是其他情况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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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累犯与惯犯犯罪动机的关系,我们首先得明确累犯和惯犯各自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了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惯犯则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的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惯犯作出明确的总则性规定,但在分则中对一些惯犯情形有具体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这里就体现了惯犯的特征。 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二者有一定的相似性。累犯和惯犯往往都具有较为顽固的犯罪心理和不良习性。他们实施犯罪可能都是为了满足物质欲望、追求刺激或者出于反社会的心态等。例如,一些盗窃惯犯和盗窃累犯,都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多次实施盗窃行为。 然而,它们也存在区别。累犯的犯罪动机可能受到前次犯罪经历的影响,比如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出狱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而惯犯更多是基于长期形成的犯罪习性和生活方式,犯罪已经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而且累犯强调前后罪的时间间隔和刑罚条件等法定要素,惯犯侧重于犯罪行为的经常性和习惯性。所以,累犯与惯犯的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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