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建筑领域,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一个复杂且常见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要理解几个关键概念。实际施工人通常是指在建筑工程中,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却实际组织施工的个人或单位。而劳动者就是受雇进行具体劳动的人,建筑施工企业则是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建筑工程的单位。 从法律层面来看,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实际情况中,实际施工人招用劳动者,往往是实际施工人负责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发放工资等。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通常只接受实际施工人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并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可能并不满足上述通知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这一条件。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动者就完全没有责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里的用工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施工企业可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