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债务债权转让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其做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分别了解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把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别人。比如张三借给李四 1 万块钱,张三把这 1 万债权转让给王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几种情况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如果债权本身性质不允许转让,或者张三和李四约定了债权不能转让,或者法律规定这笔债权不能转让,那张三就不能把债权转给王五。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还拿张三、李四、王五举例,张三转让债权给王五后,要通知李四,不然李四还以为自己是欠张三钱,他向张三还钱的行为是有效的,王五不能再找李四要这笔钱。 接下来是债务转让。债务转让就是债务人把自己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别人。比如李四欠张三 1 万块钱,李四把这债务转给赵六。《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李四要把债务转给赵六,必须经过张三同意才行。如果张三不同意,这个债务转让就不生效,李四还是得还钱。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比如赵六主动表示愿意和李四一起还这 1 万块钱给张三,张三没有拒绝,那以后张三既可以找李四还钱,也可以找赵六还钱。 总的来说,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