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救济与进行目的性扩张?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法律中有着重要地位,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救济途径以及目的性扩张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物质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财产赔偿以抚慰其精神损失。 当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是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救济途径来看,受害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协商是指受害人和侵权人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则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仲裁是双方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诉讼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受害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自身遭受的精神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接下来,我们谈谈目的性扩张。目的性扩张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是指法律文义所涵盖的类型显然过窄而不足以贯彻其规范目的,遂依规范目的将本应包括而未包括的类型纳入其适用范围之内。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领域,目的性扩张的适用可以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行为不断出现,可能在现有的法律条文里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立法目的,这些行为也应该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就可以运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将这些行为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不过,目的性扩张的运用必须谨慎,要严格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确保其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法官在运用目的性扩张时,需要充分阐述理由,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总之,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与目的性扩张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