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经济合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当当事人不服经济合同仲裁裁决时,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救济途径。 首先要明确仲裁的性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等特点。经济合同仲裁是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经济合同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一旦仲裁裁决作出,通常具有终局性,但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利。 第一种救济途径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种途径是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当不服经济合同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