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租金要求排除第三人妨害是否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要判断拖欠租金要求排除第三人妨害是否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约定用途的房屋并保证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从法律角度分析,排除第三人妨害通常属于出租人应尽的义务,目的是保证承租人能正常使用租赁物。而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义务。如果二者不存在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且排除第三人妨害与支付租金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对待给付义务,那么在一定情况下,承租人以第三人存在妨害为由拖欠租金,要求出租人排除妨害,有可能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判断是否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第三人的妨害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如果只是轻微的影响,可能不能成为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合理理由。另外,要考虑这种妨害行为与租赁合同的关联性,若该妨害并非因租赁关系产生,与出租人应履行的义务没有直接关联,那么承租人以此为由拖欠租金,就很难认定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审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妨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来判断承租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法院认定承租人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承租人暂时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违约;反之,如果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承租人拖欠租金就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出租人的损失等。所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