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开了家公司,旗下有几个内设营业机构。最近机构之间有租金支付的情况,我就想了解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些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怕处理不当有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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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税前扣除”这个概念。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定的项目金额,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的基数,从而少缴纳税款。 对于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能否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而内设营业机构,它们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整体是一个纳税主体。内设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流转、业务往来等,本质上是企业内部的资源调配。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企业是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如果允许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进行税前扣除,可能会导致企业通过内部租金支付的方式随意调整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避免因违规扣除而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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