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变卖资产后还款顺序是怎样的?


在法律上,被执行人变卖资产后的还款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概念。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具体来说,如果存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比如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债权人,他们会优先获得清偿。这是因为这些债权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就已经为自己的债权增加了一层保障。例如,甲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当甲作为被执行人变卖房产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就有权优先从变卖款中获得清偿。 如果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那么就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也就是说,哪个债权人先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让法院采取了执行措施,哪个债权人就先得到清偿。比如,乙和丙都是甲的债权人,乙先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让法院冻结了甲变卖资产的款项,那么乙就会先获得清偿。 若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各债权人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比如,甲变卖资产后获得100万元,而乙的债权是60万元,丙的债权是40万元,那么乙就会获得60万元(100×60÷100),丙获得40万元(100×4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