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金额时清偿顺序是什么?


当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金额时,确定清偿顺序是一个关键问题,这涉及到各方的权益保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清偿顺序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那么清偿顺序将按照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多个抵押物的清偿顺序。例如,A为向B借款,用自己的房屋、汽车和商铺作为抵押物,并与B在合同中约定,若A无法偿还借款,先以房屋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用汽车和商铺清偿。这种情况下,就会按照他们的约定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的约定就包含了清偿顺序的约定。其次,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抵押物均已登记,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登记时间在前的抵押权人,其权利应当优先得到保障。比如,甲先后用自己的两处房产为乙和丙分别设定了抵押权,且都办理了抵押登记,乙的抵押登记时间早于丙,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乙将优先受偿。这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再次,若部分抵押物已登记,部分未登记,那么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因为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实现。最后,如果抵押物均未登记,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各抵押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按照他们各自的债权比例来分配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综上所述,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金额时的清偿顺序,首先遵循当事人的约定,若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抵押物的登记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