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内容是什么?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至关重要,它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下面我们详细探讨对这一条款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 首先,我们来看看《保险法》第17条的具体内容。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这一条款中的“明确说明”,在法律实践和理论中有详细的要求和理解。明确说明要求保险人不仅仅是简单地提供格式条款,而是要让投保人真正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尤其是那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例如,保险人不能仅仅在合同中用很小的字体列出免责条款,而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如加粗、加黑、变色等方式,引起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的注意。同时,保险人还需要对免责条款的含义、内容、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投保人能够理解。 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引。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认为保险人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保险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例如,保险人可以提供投保人签字确认已经了解免责条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提供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其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口头说明。 在实际生活中,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也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的地方及时向保险人询问。如果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可以主张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免责条款的问题产生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理解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对于保险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