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有哪些代表学说?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未遂存在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
一是客观说。该学说主要从客观方面来判断犯罪是否未遂。其核心观点是根据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来认定犯罪是否得逞。例如,法国刑法理论所主张的客观说认为,应以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作为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简单来说,如果行为没有完成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那就是犯罪未遂。这一学说的依据在于,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各种法益,当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没有达到既遂的程度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行为客观危害的考量,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这里的“未得逞”可以从客观行为对法益侵害的不完整性来理解。
二是主观说。此学说强调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在判断犯罪未遂中的作用。它认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意图是否实现来判断犯罪是否得逞。当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时,就认定为犯罪未遂。比如,行为人想要杀死被害人,但由于意外情况未能将被害人杀死,按照主观说,因为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的致人死亡的结果未实现,所以属于犯罪未遂。主观说的理论基础在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三是折衷说。 折衷说是综合了客观说和主观说的观点。它既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也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折衷说认为,判断犯罪未遂不能单纯从客观或者主观某一个方面来进行,而应该将两者结合起来。例如,在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未遂时,既要考察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也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意图是否基本实现。折衷说更加全面地考虑了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具有实用性。我国司法实践在判断犯罪未遂时,实际上也采用了折衷的方法,既关注行为的客观进展和危害结果,也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这些代表学说从不同角度对犯罪未遂进行了阐释,它们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不同的学说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的适用,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准确认定犯罪未遂。